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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娱乐城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 试行)

来源:吕凯元;    作者:局管理员账号    日期:2018-01-08 20:36:27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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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及局属单位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机制,充分发挥物资设备使用效能,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物资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局及局属单位物资设备采购执行“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和审批程序,未在采购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不得超支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等物资设备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局成立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养路计划(财务资产)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养路计划科、财务资产管理科、审计科、技术科、纪委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资产管理科,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局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并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局及局属单位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招标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招标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招标采购的合同履行情况;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审核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审核后由局财资科汇总编制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相应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招标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经济事项招标,并向局报备。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采购项目,均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八条 年度预算中所需主要大宗材料由局统一招标采购。以外的项目,由需求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根据情况由局领导小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纳入预算的低值消费品物资(如设备耗材、办公用品及低值等日常消耗品等)等采购,各单位应根据需要提前制定采购计划,明确所需采购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用途等(如难以描述物资特征的,应提供样品;宣传印刷品应提供设计样稿),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在全面了解市场行情,比较有关供应商后,经局、局属单位采购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供应商和物资的品牌、产地、价格等事宜后,方可纳入招标采购范围。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条  局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标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采购方式。可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主要形式为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分散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均由领导小组依据资金来源选择自行办理或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局属各单位不得办理。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限额及标准均以“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为准。

     第十四条  对不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可采取一般性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5万元以下的常用物资采购(除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由局属各单位招标小组以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或定向采购等方式自行招标。每次至少选择3家以上商户或生产厂家。

    第十六条  5万元以上及初次采购的物资(除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每次至少选择3家以上商户或生产厂家。局属各单位应逐一对其资质、报价、质量、售后服务、谈判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由局领导小组参与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维修工程所需劳务队、机械、车辆租赁选用,均由所需单位招标领导小组以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或定向采购等方式自行招标,每次至少选择3家以上。

    第十八条  一般性招标工作完成后,要将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于不同的需求,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招标:

    (一)对容易确定价格、质量的物资可采取竞价采购。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指标高或数额小且不能形成规

    模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三)对供货渠道单一的物资,可以定向采购。

    (四)对一次性采购数量不大,但需经常采购的物资,由采购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半年或11次评估,确定是否更换。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5万以内的设备零配件(与设备分割后不能单独使用的配件)。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

    (一)招标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废标原因等。

    第五章  考察验收

    第二十二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凡招标项目的市场调查和现场考察,应当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评标组成员实施,一般性采购至少3人参加,大型采购5人上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的物资设备到货后或工程完工后,由领导小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评定,对验收未通过者不予结算,并按合同约定加以处罚,限期返工或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并做出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如采购项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验收合格后,领导小组要指定相关科室及时持采购合同、税务发票和固定资产增加表等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报账手续。招标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将所有招标采购文件真实完整地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采购费用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经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核付;不按采购程序采购的物资,或者未经审批、未列入预算自采购的,不予核销支付。

    第二十六条  物资设备接受后,需按其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台账,确保帐、物相符合。

    第二十七条  局及局属单位要加强物资设备日常管理,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健全物资设备出入库管理制度,每月月末实行盘点,确保物资设备安全使用。按物资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进行登记,并按照相应的程序领用。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单位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转借他人或挪做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局采购小组对局及属单位物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应招标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其项目负责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对正在进行的招标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单位造成损失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必须及时报告,局将责令停止采购行为,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若有违反并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准接受供货方的宴请、各种庆典及参观考察活动,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个人的各项费用。若有违反并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标工作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九章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财资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docx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docx
    《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docx
    政府采购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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