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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接受礼金、贿赂、宴请等行为如何界定

来源:    作者:    日期:2016-06-07 22:31:58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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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

    在纪律审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的亲属接受礼品、接受钱款的行为,对亲属的这些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构成违纪行为?构成什么违纪行为?这常常是基层纪委在纪律审查中感觉不易把握的难点。对此,应当从纪律适用和违纪构成的视角加以考量和研析。

    案情简介

    蒋某,党员,某市供电局副局长。蒋小某,蒋某之子,某民营企业员工。

    肖某,某市建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成公司)经理,系蒋小某高中同学。2010年4月,建成公司在所属房地产相关电力工程结算时,因其是蒋小某同学,蒋某对其工程给予相关费用的减免。之后,肖某送给蒋小某3万元购物卡,但蒋某并不知情。

    刘某,某市锻造公司经理,其公司系供电局用电大户。2009年3月,刘某在某大酒店花销5000元宴请蒋某,其间结识蒋小某。为与蒋某保持良好关系,刘某在当年五一期间以过节名义送给蒋小某1万元礼券,但蒋某并不知情。

    分歧意见

    某市纪委在对蒋某纪律审查终结后,检查、审理人员对蒋某的行为定性出现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小某收受肖某3万元购物卡、刘某1万元礼券的行为,其父蒋某不知情,不构成违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小某收受肖某3万元购物卡,蒋某构成亲属接受贿赂违纪行为。蒋小某收受刘某1万元礼券,蒋某构成亲属接受礼品违纪行为。另外,蒋某参加刘某宴请,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纪行为。蒋某构成三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评析如下:

    蒋某构成亲属接受贿赂违纪行为

    亲属接受贿赂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接受对方财物,不能证实本人知道,情节较重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无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其亲属接受财物,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在本案中,蒋某符合亲属接受贿赂行为主体、主观方面要件的规定。

    亲属接受贿赂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并不影响本违纪行为的成立;二是其亲属接受对方财物,且必须是请托人的财物;三是不能证实行为人知道其亲属接受财物,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其亲属接受请托人财物,就构成了受贿行为;四是情节较重。

    就本案而言,蒋某作为供电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建成公司谋取利益,但无证据可以证实蒋某对肖某送给其子3万元购物卡的事情知晓。蒋某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接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但不能证实本人知情。蒋某的行为符合亲属接受贿赂违纪行为四要件构成规定,构成亲属接受贿赂违纪行为。

    蒋某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相关内容来看,没有对亲属接受礼品行为的具体规制条款,但有对亲属接受贿赂的规制条款,即有亲属行为归责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明文条款。显然,亲属接受贿赂行为是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相附行为。那么,亲属接受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也属于职务相附行为。

    依据2001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亲属接受礼品的,应当追究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党纪责任,构成亲属接受礼品违纪行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援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兜底条款处理,如果本人知情的,则其构成接受礼品违纪行为。

    结合本案,蒋某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谋利,刘某以过节名义送给其子蒋小某1万元礼券,属于领导干部的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行为,因蒋不知情,故蒋某仅构成亲属接受礼品违纪行为,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蒋某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违纪行为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行为。

    该行为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其中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的党员。该行为在主观上应是故意,即明知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宴请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但仍接受对方的宴请。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锻造有限公司属于供电局用电大户,与供电局存在业务往来。因此,蒋某接受刘某私人宴请,符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违纪行为四要件的构成,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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