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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娱乐城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吕凯元;    作者:局管理员账号    日期:2018-01-08 21:07:07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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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项目工程及小修保养工程质量、安全和廉政工作,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管控能力,减少违规操作和劳动争议的发生,根据《劳动法》及上级有关劳务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属各单位及企业劳务队伍使用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队伍使用管理坚持“严格程序、注重业绩、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严格实行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准入退出制度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及各工程项目负责劳务队伍的聘用、使用、管理、考核工作,将劳务队伍使用聘用情况向局报备。

    第四条  局养计科会同技术科、人劳科、安全科、监察室、工会等部门负责局属各单位劳务队伍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项目部)劳务队伍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务队伍准入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要加强对劳务队伍使用的考察评定,重点考察其在建工程和小修保养及已完工程和小修养等项目的信誉、业绩情况,把信誉、业绩作为考察评定劳务队伍准入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对长期合作、实力强、近三年在本单位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劳务队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察使用,并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第八条  对未曾合作过的,在行业内有较高信誉,有一定业绩、施工能力且有积极合作意向的劳务队,需先提供其近三年内从事施工的书面证明材料。使用单位同时综合了解该劳务队伍以往业绩情况,在对其严格考察,评审合格后,允许其参加我们的劳务合作。

    第九条  对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施工要求的专项工程进行劳务队伍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  被单位列入“黑名单”的劳务队伍严禁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的劳务队伍必须经段务会或董事会专题讨论批准后才能准入,不得擅自使用、更换、增加劳务队。

    第十二条  要实行劳务派遣制度,选择有相关劳务招聘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并签订完善的劳务合同。

    第三章  劳务单价确定和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  劳务队进场后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劳务单价,分解工作量,及时与劳务队签订劳务单价合同(合同签订按《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结算单价由结算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结算单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若有修订,需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  劳务合同中单价说明必须详细说明逐项工作内容,杜绝漏项、缺项,严禁将工作内容拆分,以零用工形式结算。费用结算具体执行《日博娱乐城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四章 劳务队伍的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务队必须对实施分项工程质量负责,每月从结算总额中扣除5%作为保修款,若缺陷责任期内属劳务队自身施工原因造成破坏的,应主动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否则使用单位有权指定他人修复并从保修款中支付费用。每月从结算总额中扣除2%安全保障金及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项目工程完工后,若无安全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则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严格遵循“先签合同后进场”的原则,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加强合同评审,约定合同内容,尤其是违约责任,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价格及结算方式,质量技术要求、工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

    第十八条  签订劳务合同后,劳务队伍须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场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严禁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劳务队伍的检查、监督,加强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每天检查掌握劳务队人员进场情况,施工进度、工艺安排、质量控制、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劳务队必须向各单位、项目部报送进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进场劳务人员必须签订进场单,各单位、项目部对进场单中确认的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  劳务队伍的材料管理

    (一)劳务队伍使用材料,应根据限额发料的原则,向材料部申请领用“材料限额发料单”,经相关人员审批后领取,材料部按劳务队伍承接的工程量分阶段发料,并随时掌握施工情况和材料使用情况。

    (二)每天下班后现场的领工员、施工人员和材料人员对现场的边角料和废旧材料及时清理回收利用,没有利用价值的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三)材料部或养护部每月对劳务队伍现场材料盘点,根据领用情况和现场盘点情况计算出当月实际消耗量,同时根据工程部提供的劳务队伍完成任务量反算其设计消耗量,考虑合理损耗,对超耗量查明原因,按领用单价加一定管理费从劳务费中扣除。如果实际消耗量小于设计消耗量,也要查明原因。

    (四)养护单位、项目部提供给劳务队伍使用的周转材料,劳务队伍负责保管和养护,劳务作业完成后按照原有质量退回项目部。

    第二十一条  劳务队伍的机械使用管理

    (一)除小型机具可列入承包范围之内外,其它施工机械需要各养护单位、项目部为劳务队伍提供的,必须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双方负责的维护保养等责任范围。

    (二)设材部将机械调至现场,由劳务队伍验收使用,并确认设备的租赁价格及损坏时的赔偿方式,以防止产生争议。

    (三)设材部对施工机械进行督导检查并指导劳务队伍进行日常维护及保养,确保施工机械能够完好运转。

    (四)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耗用的油料等由设材部供应,但费用由劳务队伍承担,便于对施工现场油料的使用管理。

    (五)对于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如因劳务队伍维护保养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劳务队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劳务队伍的施工技术及形象进度管理

    (一)养护单位、项目部应认真做好施工准备、施工管理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建立良好的施工秩序,及时给劳务队伍做好包括工程特点、任务划分、工期、进度安排、施工方案与要求、文明施工等内容的技术交底,向劳务队伍的交底应以书面形式按作业内容分工序进行。

     (二)对于因养护单位、项目部技术员交底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项目部或养护单位交底人的责任。对于劳务队伍自己交底不彻底、不及时产生的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劳务队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劳务队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养护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门对招用的劳务队,在其进场7日内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进行必须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技能知识的教育,按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劳务人员,必须证照齐全有效,持证上岗,严禁杜绝窜岗位上岗。

    (二)对劳务队伍的强制性要求:

    1.进场劳务队伍必须给劳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80万,医疗保险10万,不办理保险坚决不予进场。

    2.劳务队伍必须为劳务人员提供足额的安全保护设施。

    3.劳务队伍应按劳务人员进场确认单上的岗位安排人员上岗,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否则,出现安全事故劳务队伍负全责。

    第二十四条  劳务队伍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每月末,养护单位养护部(项目工程技术部)及组织相关人员和劳务负责人一起对劳务队伍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现场签认并根据确认的数量进行计量,由各相关部门扣除相应的各项应扣款并审核签认。合同部将实际发生的数量与设计数量进行对比,并确认单价是否与劳务合同约定的单价一致,按细目对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进行盈亏对比,找出其中的盈亏原因。

    第二十五条  劳务队伍的退场管理

    (一)劳务队伍在承接的劳务作业完工后,需协助劳务队伍做好材料、机械和人员撤离现场的工作。

    (二)劳务队伍退场时首先应组织人员的撤离。使用单位应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协调、督促劳务队伍结算劳务人员工资、杜绝克扣或拖欠。

    (三)劳务队伍的材料及设备退场清理工作,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分类处理。对于材料和小型机具,如果双方依据合同的约定能够回收的,设材部尽量回收利用,对没有利用价值的由劳务队伍自行处理。对于机械设备和周转性材料,应按照合同约定,由设材部检查后完好的予以回收,如存在问题的责令劳务队伍维修恢复,或项目组织维修但费用由劳务队伍承担,对无法恢复的由劳务队伍承担全部损失,在劳务费中扣除。

    (四)养护单位、项目部在劳务队伍将劳务人员和材料设备全部清退,且给劳务队伍结清全部劳务费后让其签订确认书。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项目部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劳务队伍质量保修款,如有质量问题应就问题的轻重考虑支付其部分保修款。

    第五章   劳务队伍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局组织对各单位劳务队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劳务队续聘、新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及各项目部要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考核,每半年向局报送一次劳务队伍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严重质量隐患、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予以清退;对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养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
    劳务队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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