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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娱乐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日期:2016-06-06 16:02:38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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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之间的关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第三条  认真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行业管理一责双管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局行政、监察、工会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办理,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基层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养护站(收费站、班、工地等)至少配备2名以上安全员,负责本站(收费站、班、工地等)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监督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 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或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负责与各基层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 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决定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 主持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副局长(主管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局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检查、总结、奖惩等工作。

    (三)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 具体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局安全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

    (一) 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规定,负责办理局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二) 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三) 负责对车辆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双定工作。

    (四) 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填报安全生产报表,总结安全生产情况。

    (五)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 办理涉及安全生产、交通事故在内的所有突发事件信息。

    (七) 负责办理应急办的各项工作。

    (八) 做好应急值班的安排工作。

    第十条  局行政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 指导后勤管理中心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后勤管理中心定期对机关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机关安全小组开展各项活动。

    (二) 指导后勤管理中心做好局机关办公楼、家属楼、公用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 负责局机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 做好政务值班和公休节假日值班的安排工作。

    (五) 会同其它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局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六) 办理涉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其它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局养路计划科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编制下达局安全生产经费计划。

    (二)负责局车辆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制订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四)总结推广车辆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五)负责养护生产中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做好公路养护施工、水毁、翻浆、防汛抗洪、冬季防滑和春运安全工作,及时检查公路安全设施、安全标志的完好情况,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七)检查指导养护生产过程中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纠正违章作业。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护生产中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善养护安全生产措施,总结推广养护安全生产经验。

    (九)办理涉及普通干线公路、高等级公路因地质、气象灾害、公路水毁、交通事故等情况造成公路中断或阻塞信息。

    第十二条  局技术科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制定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措施,纠正违章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程施工中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四)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办理涉及局管建设项目的突发事件信息。

    (六) 办理涉及桥梁、隧道安全隐患信息。

    第十三条  局其它科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 负责本科室内部及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 配合有关科室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 参与与本科室业务有关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 做好本科室设备、财物、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 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预防、整改工作,组织制定、完善、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 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总结、安排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五) 负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和职工劳动保护用品。

    (六) 及时、如实报告各类安全事故,负责本单位轻伤及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免除或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条款。

    第十六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各单位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职工有按规定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第十九条  职工有按规定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条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职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职工安全学习教育

    第二十四条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厅、局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类文件精神,进一步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常识教育,倡导安全文化,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关心安全的良好氛围,增强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五条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局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职工经培训,熟悉一般安全常识后,方准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对临时用工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识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和应采取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职工安全培训采取以自学为主、适当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每年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

    第五章  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常组织养护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学习和教育,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防护能力,杜绝三违现象。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必须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的要求布置作业控制区,必要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养护生产作业时,养护生产作业人员严禁乘坐小机械,需接送时必须乘坐专用通勤车辆。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戴标志帽,服从管理,严禁在公路上追逐嬉闹,工间休息时要远离公路。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三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养护维修作业人员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或将任何物体置于控制区以外。

    第三十六条  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三十七条  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范危岩、浮石滚落。

    第三十八条  坑槽修补应在当天完成,若不能完成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专人值守。

    第三十九条  在雨季养护施工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处于洪水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材料等应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人员要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雾天不宜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如需进行抢修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封闭交通进行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均要设置黄色警示灯。

    第四十一条  除雪作业应以机械为主,辅之以人工除雪。除雪作业时应加强交通管制。

    第四十二条  公路桥梁、涵洞、隧道养护现场要设置养护维修作业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第四十三条  在桥梁栏杆外进行养护作业须设置悬挂式吊篮、防护网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安全带。

    第四十四条  桥墩、桥台养护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

    第四十五条  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隧道内部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明火取暖。

    第六章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施工工地应设立专职安全员。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公路施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九条  参加工程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第五十条  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五十一条  施工所用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确保使用的可靠性。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要求各种警示标志齐全、明显。车辆、机械要设专人指挥调度,做到运行有序,杜绝混乱现象。

    第五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五十四条  要确定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执行保管、发放、领取、使用制度。

    第五十五条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十六条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要按有关规定将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米以外,并外设围栏。

    第五十八条  热沥青拌合场中,沥青拌合设备或者发电机组与燃油罐、沥青储存罐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米。

    第五十九条  施工场地用电线路应做专门规划设计,严禁私拉乱接。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第六十条  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房屋、电力设施、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生活、办公用房(含食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必须确保生活水源卫生无毒。生活、办公用房内一律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工地食堂要做到防尘、防蝇,与污染源(厕所、垃圾堆等)应有30米以上的安全卫生距离。食堂内外要做到每天清洁打扫,保持环境整洁,加工器具要定期消毒。炊事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六十二条  认真做好劳务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劳务队进场前,要与其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程序的安全保证条款,严禁以包代管。对使用的民工上岗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和安全常识教育,加强技能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必要时应派驻专职安全员。

    第七章   车辆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局关于车辆机械驾驶人员双定(定人、定机车)的规定,未经安全管理科审核批准不得上岗。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五条  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存在隐患的机动车辆。

    第六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六十七条  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带故障的机械作业。

    第六十八条  认真做好车辆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正常使用。

    第六十九条  租用车辆、机械设备必须签订《租用车辆、机械设备安全合同》。

    第七十条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驾驶单位车辆。

    第八章  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  各类沥青池、材料库、锅炉压力容器、电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要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各工种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照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十二条  锅炉工、电焊工、爆破手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取得本工种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十三条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要具备防范知识和应变能力,认真负责,切实作好防火、防爆、防汛、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及所属家属区门房要有专人值班,对来访者要进行询问、登记。对重点要害部位采取24小时值班巡逻。不得使用有犯罪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值班。

    第七十五条  正常休息和重大节假日要做好值班安排,留有足够人员值班。要明确值班人员、值班时间、地点、电话及带班领导,节日期间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岗带班。

    第七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各类文件、档案、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严防失盗、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七十七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单位的门房、办公楼、家属楼(院)、收费站、养护站(工区)要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按期审验,各类车辆机械至少配备1台灭火器;油库、油点、财务室、档案室、库房、计算机中心等重点要害部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对消防器材要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十八条  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用电知识,对老化、破损严重、架设不规范的输电线路要及时维修、更换,确保安全。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要不断配置和完善安全设施,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防止盗窃、火灾、触电、冻伤、煤气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章  事故分类、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八十条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 发生上述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八十一条  根据局的实际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一)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的事故;

    (二) 重伤事故,是指造成1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 轻伤事故,是指造成6人以下轻伤,或者经济损失2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 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八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养护站(收费站、工区、班、工地、公司等)负责人报告;养护站(收费站、工区、班、工地、公司等)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段(中心、所、公司)报告;段(中心、所、公司)接到报告后,重伤、死亡事故应当于2小时内向局报告,轻伤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局报告,小事故应当于12小时内向局报告。

    第八十四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 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 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十五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八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责任。

    第八十九条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的行政领导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轻伤、小事故一般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调查完毕。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由局安全管理科、监察科、工会和有关科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九十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事故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九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九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九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局安委会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九十五条  事故处理。小事故、轻伤事故由各单位处理,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由局处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应负责任进行处理(见下表);对单位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事故处理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之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九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重处罚:

    (一) 不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领导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 对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不能按期采取措施整改和未认真进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

    (四) 发生事故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七) 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八) 不按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十章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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